近期,“老人被狗绳绊倒摔死”“女子被藏獒吓撞车狗主人被判赔100多万”等新闻纷纷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各界对养狗伤人事件的关注。今天,就让石拐区法院的法官讲一讲,主人遛狗未栓绳,老人因害怕驱赶而摔倒,究竟谁来担责?基本案情2019年4月10日早晨家住石拐旧区幸福大院的高某从家前往门诊测血糖,偶遇正在遛狗(未牵绳)的王某,二人相遇后,狗跑到了高某身边,高某由于害怕便用拐杖驱赶狗,继而摔倒在地,后被二路人(李某和张某)扶起。
高某回到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当日前往包头市九原区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时王某缴纳1000元住院押金,办理出院手续时高某的儿子联系王某处理该事,王某又缴纳了3000元的医疗费。经诊断,高某为L1椎体楔形改变、右侧耻骨下支骨折。出院后仍感到身体不适,又于4月25日再次住院治疗。
法院怎么判经过审理,石拐区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夫妻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1933.79元、护理费2172.8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6206.59元。法官评本案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事发地点为属于公共场所。由于王某在公共场所遛狗时,没有采取主动、积极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而是放任动物自由行动,致使高某因害怕而摔倒。根据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王某夫妻二人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二人也未能举证证明高某对此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故不能免除其责任。因此王某夫妻二人作为本案加害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普法在饲养动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来说,饲养人或管理人一般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侵权人是故意挑逗、惹怒动物致其损害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如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如被侵权人系一般过失的,不免责如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免责,在赔偿被侵权人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对于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证实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免责对于违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对于违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免责事由,因为其违法在先对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责任的,免除赔偿责任,动物园的设立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要求其承担过重的责任来源:包头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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